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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一手掌握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05-22 09:12:59

[摘要]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get!

公积金交了那么久,能申请取出吗?

该走什么程序?多久能拿出来?

相信大家都很多疑问~

那么今天小编就来帮你们涨知识!

↓↓

办事指南 | 一手掌握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提取程序

办理人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缴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同时,相关业务单据需签代办人名字并加注“代”字。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业务,只能由(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申请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到场,如未能全体到场,可委托其中一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办理地点 

缴存人或受委托人应备齐提取所需相应材料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审批流程 

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缴存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对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材料完备的,进行受理确认;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缴存人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并向缴存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

受理确认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通过的提取额转账至提取缴存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材料存疑的,缴存人应配合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调查取证(核实)工作,缴存人不配合或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虚构交易等不实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告知提取缴存人不予审核通过的原因并向缴存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公积金管理机构就材料真实性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的,审核期限相应顺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提前向缴存人进行告知。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一、提取情形

(一)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租房自住的;

3.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出境定居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缴存人符合上文4-7情形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其他情形提取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人民币500元。

(二)下列任一情形,缴存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 缴存人以购置商铺、车位、新房装修、改善型装修及非购房贷款等原因申请提取的;

3. 缴存人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4. 缴存人存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且自核实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二、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下称购房提取,含购买商品房、拍卖房、征地补偿增大面积住房)

1.购买非按揭性自住住房(含一次性付款及分期付款)的提取

提取资格:房屋买受人可申请提取购房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后购买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前购买且其配偶不是房屋买受人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购房款。

提取额度: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购房款;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各自累计提取额上限为购房款乘以各自的产权比例;购房款以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价低者为准。

    提取时间: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均可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房管部门备案日期起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不予受理。

2.购买按揭性自住住房的提取

1)对于提取购房首期款

提取资格:房屋买受人可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后购买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前购买且其配偶不是房屋买受人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各自累计提取额上限为该房屋购房首期款乘以各自的产权比例。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首次提取时,提取额合计少于购房首期款的,该差额不再累计到下次提取;购房首期款以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价低者减去购房按揭贷款金额确定。

   2)对于提取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提取资格:按揭贷款购房的主借款人(下称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主借款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总额;主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时,若当次申请提取额合计少于上次购房提取后累计已偿还贷款本息的,该差额不再累计到下次提取;房屋属婚后购买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房屋属婚前购买的,主借款人配偶可申请提取婚后已偿还本息差额(婚后已偿还本息差额=婚后已偿还该房屋的购房按揭贷款本息额-婚后主借款人为该房屋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时间:

①缴存人可在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申请首次提取,且应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房管部门备案日期起3年内申请提取首期款,未申请的只能申请提取已偿还贷款本息,不能提取首期款。

②缴存人及其配偶均只能申请提取一次购房首期款,申请首次提取时可同时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和已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③缴存人及其配偶新购房屋申请首次提取后,下次申请非首次提取时间需与双方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缴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即可认为至少间隔12个月)。(全部结清及正常结清购房按揭贷款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④全部结清及正常结清购房按揭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须在结清后一年内申请提取相应结清的贷款,不予受理。

(二)租房自住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家庭成员(含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所在地无住房,并在缴存所在地租赁房屋自住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最近12个月合同承租期内的应付实付租金,预付租金不得提取。租房提取月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租房所在地为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提取限额为1800元/月;租房所在地为英德市、连州市、连南县、连山县、佛冈县及阳山县,提取限额为1000元/月。公积金余额少于租房提取限额的,差额部分不累计到下次提取。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到期后1年内申请提取,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时间需与上次租房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最近一次租房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即可认为至间隔满12个月)。

(三)自建房的提取

提取资格:自建房为婚后建成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自建房为婚前建成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付自建房费用。

 提取时间: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农村的,可在房屋建成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不予受理;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城镇或外市的,可在房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不予受理。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

提取资格:房屋为婚后翻建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房屋为婚前翻建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付的翻建房屋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房屋翻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不予受理。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危房大修)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的自住房屋完损等级经县(市、区)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且该房屋的大修,仅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不需全部拆除。

提取资格:缴存人拥有不动产登记证等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的自住住房,该自住住房完损等级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并维修完成后,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该房屋是婚前大修完成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应付已付的大修房屋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房屋大修竣工验收合格日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不予受理。

(六)家庭突发事件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遇有重大疾病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时,缴存人本人可申请提取。

1.重大疾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2.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包括:重大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

提取额度:缴存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付部分。

提取时间:缴存人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不予受理。首次提取后,缴存人或其家庭成员仍需长期治疗的,该段时间产生的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可在上次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申请提取,差额不累计提取。

(七)销户提取

1.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2)出境定居的;

   3)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2.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职或离职后该用人单位方为其开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不得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自愿缴存人停缴封存为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申请其他提取或转移业务。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指南所称的“不动产登记证”是指:房产证或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本指南所称的“房屋买受人”、“所有权人”、“产权比例”以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列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

    3.配偶不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申请购房提取时需提供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证明,无法出具的,则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4.本指南所涉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含缴存职工及自愿缴存人)及其配偶、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系已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及缴存手续的缴存人。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缴存人申请提取时未能提供未婚证明的,需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

    7.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缴存人房屋权属提出异议时,缴存人不能提供该房屋房地产(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证明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则该缴存人不能为该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

    8.缴存人夫妻申请购房提取后离婚的,下次申请提取时需提供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以判决书或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列明的为准)的,失去该房屋所有权人资格的,不再具有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9.缴存人在非本人及配偶的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不得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该套房屋不得用于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程序

(一)办理人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缴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同时,相关业务单据需签代办人名字并加注“代”字。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业务,只能由(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申请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到场,如未能全体到场,可委托其中一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二)办理地点

缴存人或受委托人应备齐提取所需相应材料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审批流程

1.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缴存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对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材料完备的,进行受理确认;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缴存人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并向缴存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

2.受理确认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通过的提取额转账至提取缴存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材料存疑的,缴存人应配合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调查取证(核实)工作,缴存人不配合或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虚构交易等不实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告知提取缴存人不予审核通过的原因并向缴存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公积金管理机构就材料真实性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的,审核期限相应顺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提前向缴存人进行告知。

    四、本指南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指南中提取情形或者条件等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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